[11]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在绿色发展理念下,环境法不仅要采取消极的态度严格限制资源环境的利用总量,而且还要采取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养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环境总量的增大。所以,环境法要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鼓励各类主体积极投入绿色,养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增值。
[15]参见《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11条的规定。[7]从世界范围看,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有上百种之多,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可以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不同的界定,但是,被世界广泛接受并引用最广的可持续发展定义还是出自于《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报告。但是,这种直接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间接保护环境要素的法律途径只能有限地、局部地实现其保护目标。第四,鼓励绿色投入,促进绿色增值。[8]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
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的目的之一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该目的在2008修改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2017年进一步简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资源环境无限,人类的经济增长无止境。首先,古代印度重要的经典都出自婆罗门之手。
实际上,神启经和圣传经的经文中包含法、利、欲三者,有时很难识别它们是属于哪个范畴。综上所述,在传统印度法中,印度教法占主体地位。第二,宗教祭祀层面的达摩是指以正确的方式,维持祭祀和履行宗教仪式。中世纪西方的法律属于这种模式。
这里,我们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点。此处的 古代是指雅利安人进入印度后至英国进入印度前的整个历史阶段。
在伊斯兰势力统治印度的时期,统治者只在刑法和税法等公法领域统一推行伊斯兰法。否则,宇宙秩序就会遭到破坏,人世秩序就会陷入混乱,灾难就会降临。后来,自法经产生后,良好习惯的作用开始减弱。其次,传统印度宗教法理论把人的行为分为三类,即法 (达摩)、利 (artha)、欲 (kāma)。
在 《摩奴法论》中,上述法源称为 四法相,即达摩的四个特征或标志。一种是参与者视角,力求 移情潜入古代印度的宗教法语境,以 同情之理解体悟和阐释印度教法的意义,即根据古代印度教法的概念来阐释法律的含义和分析法律的内容。在公元前6世纪,围绕吠陀的解释,形成了吠陀的辅助文献即吠陀支。但无论是作为达摩主要载体的法论,还是史诗和往世书,都是具有宗教性质的经典,都宣称是古代圣贤所记忆和转述的神意。
就此而言,与伊斯兰法在古代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所占据的地位相比,印度教法在传统印度法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最后,在法与习惯的关系上,如前所述,良好习惯属于法的渊源之一。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印度经历了从游牧社会转向农业社会、从部落转向国家的过程。《布利哈斯帕提法论》(Bhaspatismti)把法律案件比作仪式行为:在献祭仪式中,毗湿奴是敬拜的对象。
达摩是传统印度法的核心概念。①达摩概念的出现和它与利塔概念相连通,标示着人们秩序观的变化,即从关注秩序概念本身开始转向关注如何维持秩序。后两种 法相,是前两个达摩之根派生出来的次要渊源。在宗教事务和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民事事务中,印度教徒继续适用自己的法律,因而传统印度法一直保留下来。但是,除了这种具有宗教性质的良好习惯,还存在大量世俗习惯 (ācāra)。因此,以哈里发或苏丹为首的政治权力对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具有更大的影响力。
第二,研究传统印度法律的学者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 传统印度法的概念。实际上,印度教法和世俗法合起来才构成古代印度法的主体。
达摩的原意是 维持、坚守,后来转指 适当的行为、 正确的规则以及 必须履行的义务等。在公元前1000年前后,出现了指导祭祀的 《梵书》。
吠陀本集的主要内容是举行宗教仪式时奉献给众神的颂词、歌咏或祷语,以及一些祈福禳灾的咒语和巫术。劫波经(Kalpasūtras)又分化成三个部分,即公祭经 (rautasūtra)、家祭经 (Ghyasūtra)和法经(Dharmasūtra)。
对于同一继承顺序,近亲优先,例如对于祖父遗产,父亲优先于儿子。第三,伦理关系层面的达摩是指以适当的方式,履行伦理义务。在法经的基础上,自公元前2世纪,法论 (Dharmaāstra)相继问世,其中重要的法论有《摩奴法论》(Manusmti)、《祭言法论》(Yājavalkyasmti)、《那罗陀法论》(Nāradasmti)以及 《迦旃延那法论》(Kātyāyanasmti)等。其中法经和法论直译分别是 达摩经和 达摩论,其侧重点在于伦理层面的训诫和规则。
例如,法论常常主张,君王必须善待朋友,朋友重于金子和领土。在案件中,国王是敬拜的对象。
利塔的意思是法则、规律,转指 秩序。其中两大史诗反映的故事约发生在公元前800至公元600年之间,而到公元4世纪,文本才初步定型。
三是水祭,即用水作为祭品。第四,本文的 印度教概念是在广义上使用,既包括印度早期的婆罗门教,也包括后来狭义的印度教。
在祭祀中,信徒不仅向众神表达虔敬和敬畏,还要诚致谢忱,贡献祭品。诗中绳索缠捆辖域的隐喻,让我们联想起中国古代 绳之以法的说法。不过,法经和法论中却具有自己的分类。在狭义吠陀中,前三种吠陀高于 《阿达婆吠陀》。
进入 高鸿钧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宗教法 传统印度法 。总之,在两大类吠陀经典中,狭义吠陀的权威高于广义吠陀。
后者具有神启作为基础,属于法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印度的宗教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历程。
但在三者之间存有冲突的情况下,利或欲属性的规则,必须服从法属性的规则。在 《梨俱吠陀》中,达摩一词共出现67次,早期的达摩概念仅仅与伐楼拿相联系。